香港公司注册处最新公告:实施《2018年公司(修订)条例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(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,以下简称SCR)的新规定,所有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(除上市公司外)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,登记在册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香港指定地址,供政府执法人员查阅,《修订条例》将于2018年3月1日实施。
1.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?
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 权的:
1.1自然人「须登记人士」;
1.2属法律实体的公司股东「须登记法律实 体」;
如某人符合一个或以上的下述条件,即对公司 有重大控制权:
A.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25%以上的已发 行股份;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,该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分摊该公司 25%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 公司 25%以上的利润的权利;
B.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25%以上的表决权;
C.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 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;
D.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 影响力或控制;
E.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 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,而该信托或商号并 不是法人,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,就 该公司而言符合首 4 个条件中的任何 1 个条件.
2.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内容是什么?
公司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登记册。 登记册须载有的内容,其中包括:
2.1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;
2.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须登记的更改详情;
2.3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资料,以提供与该公司的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员。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 士担任:该公司的股东、董事或雇员,而且必 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;或会计专业人士、法 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。
「所需详情」包括:
a.姓名/名称
b.如属须登记人士 -
通讯地址、身分证号码(如没有身分 证,该人所持有的护照的号码和签发 国家) ;
c.如属须登记法律实体-
性质、注册编号、成立为法团的地方 (管限该实体的法律)及注册办事处地 址
d.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;
e.对公司的控制的性质;
3.香港公司不登记“重要控制人”的后果?
如公司没有遵从规定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,该公司及其每名责 任人可在定罪后各被处罚款最高 25,000 元,及另每日各被处罚款 700 元。提供任何误导性、虚假或具欺骗性的资料,一经定罪,可处罚款300000元及监禁2年;或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。